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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发《商标注册证》、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

发表时间:2020/11/28  浏览次数:1491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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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补发《商标注册证》申请材料

(一)应提交的申请书件

1.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;

2.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(营业执照副本、身份证等)复印件;

3.直接办理的,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(原件经比对后退还);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。

(二)具体要求

1.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,不得擅自修改格式。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。

2.申请人名称、申请人章戳(签字)处加盖的章戳(签字)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。

3.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、市、县等行政区划名称。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,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、市、县等行政区划的,申请人应当增加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可以填写通讯地址。

4.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,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“代理机构章戳/代理人签字”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。

5.商标注册号应按照《商标注册证》填写,一份申请补发一件《商标注册证》。

6.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,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。

7.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当在“申请人章戳(签字)”处盖章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在此处签字。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。

8.《商标注册证》遗失的,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,经审查核准后,商标局在《商标公告》上刊登遗失声明,直接寄发《商标注册证》;《商标注册证》破损的,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《商标注册证》交回商标局,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,经审查核准后,商标局寄出《商标注册证》。

二、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材料

(一)应提交的书件

1.每申请补发一件商标的变更/转让/续展证明,须提交补发变更/转让/续展证明申请一份;

2.直接办理的,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(营业执照副本、身份证等)复印件;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。

(二)具体要求

1.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,不得擅自修改格式。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。

2.申请人名称、申请人章戳(签字)处加盖的章戳(签字)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。

3.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、市、县等行政区划名称。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,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、市、县等行政区划的,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可以填写通讯地址。

4.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,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“代理机构章戳/代理人签字”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。

5.补发证明事项应当选择需要补发证明的类型。补发变更证明的,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,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同时变更的,均需注明;补发转让证明的,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;补发续展证明的,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。如申请人未具体注明,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、转让、续展证明。

6.补发变更/转让/续展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、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,商标注册号应与商标注册证书一致。

7.一份申请补发一件证明。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、转让、续展证明的,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/转让/续展证明申请。

8.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变更/转让/续展证明,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。

9.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当在“申请人章戳(签字)”处盖章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在此处签字。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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